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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扶贫户识别参考依据

    信息发布者:五常大米
    2017-09-12 18:47:38   转载

    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扶贫户识别参考依据 

    农牧民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为家庭资产状况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贫困标准,应该重点核实家庭条件、夫妻双方经济来源,并通过乡、村两级过会通过,不能作为扶贫开发对象: 
    1、两年内修建自有住房(两居住房除外),在城镇购买商品房(不含因灾重建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)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; 
    2、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、工程机械(残疾人代步车除外)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; 
    3、办有不同规模企业(含承包企业)或从事个体经营、在外务工从事技术性工作、承包土地、搞客运、货运两年以上的; 
    4、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轿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; 
    5、户口在本地,实际居住在辖区以外一年以上,无法确切核实其家庭收入的; 
    6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企事业单位有固定职业和收入的; 
    7、近两年脱贫的贫困户,收入稳定的(因灾、因病、因学返贫的除外); 
    8、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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